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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关于“双龙引才”新政20条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1-01-31浏览量:5847分享到:

一、引进人才生活补助

(一)202054日(含)(双龙引才新政20条意见施行之日)起,首次从市外引进,在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就业的,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各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对申报当年11日,不超过45周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毕业生、博士后、教授、正高级工程师等青年高层次人才,给予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12万元的生活补助。

2.对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生,给予第一年2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5万元的生活补助。

(二)202054日(含)起,首次从市外引进,在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各类人才,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享受生活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6个月,具体标准为:

1.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给予每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

2.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给予第一年1万元、第二年1万元、第三年2万元的生活补助。

3.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给予每年5000元的生活补助。

2020年起新引进至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浙江师范大学、金华职业技术学院、金华生源地全日制本科的应届毕业生,提一档享受生活补助。

(三)生活补助与租房补助、津贴补助、安家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已申请市、区高端人才租赁用房、人才公寓的,发放的补助金额需减去租金减免部分。已申请2020年人才来金即时补贴的补足差额。

(四)享受生活补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离金或退休等情况停止补助。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到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可按此标准申请补足差额。

(五)对不符合以上条件其余人员的补贴仍按《中共金华市委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服务浙中崛起的若干意见》(金委发〔201638号)、《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736号)、《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印发<“智选金华优秀高校毕业生集聚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金人社发〔201898号)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工作补助

(一)对市区新建成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0万元建站资助。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资助;对获得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给予10万元资助。

(二)对博士后设站单位于202011日(含)起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2年内给予每人25万元的生活补助。对201911日后引进且目前仍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二年按照新标准执行。

(三)对202054日(含)后,从我市工作站出站留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科研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每年10万元的科研资助,资助期三年。

三、来金招聘交通补贴

对邀请来市区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公益性招聘活动的大学生,给予一定额度的交通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1.出发地为浙江省内(金华市除外)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2.出发地为华东地区(浙江省除外)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出发地为其它地区(华东地区除外)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所院校指定1-2名带队老师。带队老师补贴费用参照学生标准执行。交通补贴按“谁组织谁承担”的原则落实。

四、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资助

(一)对市(区)属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批发和互联网零售行业企业,从事制造业和数字经济方面专业工作1年以上,并于202054日(含)后新晋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以取得资格时间为准),给予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资助。具体标准为:

1.新晋升正高级职称的,第一年给予3万元、第二年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

2.新晋升副高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

3.新晋升中级职称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资助。

(二)企业行业性质根据企业税务登记信息,按照国家行业分类进行确认。

(三)享受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资助期间,申请人须在金华市区就业,离金或退休等情况停止资助。

(四)经认定的飞地人才参加金华市的职称评审可参照执行。

五、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一)市区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可按认定的高技能人才数(不包含在校生)给予每人600元的培养补助。

(二)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应按《浙江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6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20〕6号)文件规定,由人力社保部门同意或认可,并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价。今后上级对自主评价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增持证社会工作人才奖励

目前在金华市从事社会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每个奖励年度内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新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中级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

1.新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2.新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3.新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如各县(市、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制定的奖励标准与此政策同类不同标准的,应遵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七、柔性引才补助

202054日(含)起,对市(区)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技术委托、项目合作、咨询、顾问等方式,柔性引进的硕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周末工程师、周末顾问人才,服务期满一年且支付费用不低5000元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5000元的引才补助。

八、其它有关事项

(一)各项补助申请流程请登陆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官http://rsj.jinhua.gov.cn/查询办理。

(二)留学回国人员持有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享受政策。

(三)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依法追缴已发放的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四)本细则相关补助标准适用于金华市区,涉及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比例承担。涉及同类项目奖励资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县(市)应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人才政策。

(五)本细则由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新增持证社会工作人才奖励政策由金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913日起实施,至202353日有效。其它政策文件与本细则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