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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若干政策
日期:2021-01-31   人气:4134

一、落户及办理居住证政策

(一)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取消非户籍人口迁入以“稳定住所、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的限制,实现外来人口“落户无门槛,迁入无障碍”。完善大中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管理制度,方便各类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落户。

进一步简化落户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即可向落户地派出所申请常住人口登记,同时可随迁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户口。落户地址可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房屋)、亲属朋友家庭户、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内、省外户籍人口迁入审批,实行省外网下发准迁,省内网上发准迁,迁入业务“一站式办结”。打通各地区各部门数据壁垒,提高户籍服务供给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推进居住证制度实现全覆盖。逐步实现以居住证为载体的户籍管理制度。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具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者条件之一的未落户人口,可自愿申请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卫生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享有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二、住房政策

(三)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将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外来城乡人口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全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渠道筹集房源,鼓励把存量商品住房转换为租赁住房。鼓励引导农民在城市就近购房,号召农民工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积极组织进城农民采取团购等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降价,降低购房成本,减轻农民购房负担。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使用。按照国家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有关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等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社会保障政策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服务。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对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居民,已实现稳定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非户籍落户人员由本人申请,可在落户地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由本人申请,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户籍落户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婴幼儿可由其监护人申请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本地同质健康体检,基本医疗服务待遇。(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享受养老保险及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非户籍落户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处于缴费期的城乡居民,由本人申请,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从参保地一次性转入到落户地,并继续在落户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非户籍落户我市前已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由原户籍地负责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对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城镇居民,按当地城镇居民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政策办理,保障其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凡取得我市城镇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镇救助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教育政策

(六)享有平等受教育权利。推进建立以居住地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园入学政策。根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3岁以上幼儿家长可自主择园。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非户籍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在随迁子女较多城区加大教育资源供给,不断加大公办学校向随迁子女开放力度,免除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随迁子女在评优、奖励方面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外来人口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所在学校连续就读且学籍满两年以上,可享受省示范性高中指标到校政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为初中毕业的考生,可到中等职业学校填报志愿,办理录取手续。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普通高考,按照国家和省招生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就业政策

(七)享受就业保障服务。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扶持政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支持进城非户籍落户我市及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本市进城农民利益保障政策

(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逐步实现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与户籍变动脱钩。确保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推广复制海城市农村综合改革经验,推动产权交易和流转。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转让,有效盘活农村资产,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带资进城能力。(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切实保障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明确本地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他集体经济权益。土地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进城农户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尊重农民意愿。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人才政策

(十)非户籍落户我市的各类人才符合《鞍山市人才认定标准》和《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要求的,可享受我市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就医、公共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才办等有关部门)

八、服务政策

(十一)全面加强非户籍人口落户配套服务,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做到环节简,手续便,效率高。依托8890平台和各部门门户网站,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充分解读,政令畅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政策解读。

来源:鞍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