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更好地实施教育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名优教师的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育领军人才是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有利于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坚持“高端引领、以用为本”的理念,旨在打造一支师德高尚、学识渊博、业务精湛,引领新时代湖州教育高质量赶超发展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市、区(县)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市、区(县)教育局负责教育领军人才引进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教育单位负责教育领军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教育领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的,与我市公立中小学校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在专业技术、教育教学管理、教育科研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的教育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要求获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作为校长引进的,原则上要求年龄在50周岁及以下;作为教师引进的,原则上要求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可破格引进。引进人才根据不同层级分为ABC三类。
第六条 A类教育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国家“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国家教学名师;
2.特级校长或担任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及相当层次学校的校长,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具有独特办学思想和良好社会声誉;
3.指导学生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或信息奥林匹克竞赛获得金牌或银牌(至少1次)且为主要指导教师,或被评为同级别优秀指导教师;
4.教育部授予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中小学班主任;
5.经认定与上述人员层次相当的其他人才。
第七条 B类教育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省“计划”专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2.高级校长、省功勋教师(省杰出教师)、省特级教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
3.省级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或评定的中小学名教师称号(学科带头人、首席教师、名教师、优秀班主任或名班主任);
4.指导学生在全国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或信息奥林匹克竞赛获得铜牌(至少1次)或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牌(至少1次)且为主要指导教师,或被评为同级别优秀指导教师。
第八条 C类教育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具有研究生学历,在教育研究领域取得丰硕教育教学成果,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前2名)参加国家级教
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人才;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地市级第一层次名师;
3.指导学生在省级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或信息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至少3人次)且为主要指导教师,或被评为同级别优秀指导教师。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按本办法规定引进的各类教育领军人才给予安家、购房和租房(生活)补贴等(详见下表)。上述各类补助资金操作按照实施细则执行。所在单位要根据领军人才工作需要,给予相应科研经费等配套支持。
教育领军人才各类补贴待遇表
人才类别 | 小计 | 安家补贴 | 购房补贴 | 租房(生活)补贴 | 工资外津贴 |
A类 | 最高375万元 | 100万元 | 最高150万元 | 80万元 | 45万元 |
B类 | 最高255万元 | 80万元 | 最高80万元 | 60万元 | 35万元 |
C类 | 最高175万元 | 50万元 | 最高60万元 | 40万元 | 25万元 |
注:购房补贴与租房(生活)补贴不同时享受,可先后享受;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重复补助。
第十条 教育事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教育领军人才子女可优先安排在任职学校就学。人才父母、配偶、子女在湖可享受“湖州服务绿卡”相应待遇。对市外引进的人才配偶,可按其意愿提供岗位,如配偶原先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则上可按原单位编制性质和职级进行安置。
第十二条 教育领军人才及其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安排人才公寓等优惠政策。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教育领军人才引进按照现行教育单位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市属学校教育领军人才引进认定。区(县)教育局负责区(县)属学校教育领军人才引进认定。
第十四条 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分为集中申报、资格初审、评审答辩、公示公告四个步骤:
(1)集中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教育部门每年初发布年度教育领军人才引进计划,明确具体要求和事项。各教育单位负责引进教育领军人才,并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要求,向市或区(县)教育局申报。
(2)资格初审:市或区(县)教育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进入评审答辩的人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才,退回申报资料,并将不符合条件情况告知教育单位和人才本人。
(3)评审答辩:市或区(县)教育局邀请相关专家对进入答辩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重点就人才的教学能力、学科建设、带动示范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拟引进教育领军人才建议名单。
(4)公示公告:拟引进教育领军人才建议名单经市或区(县)教育局党委会议审议确定后,报市或区(县)委人才办备案,区(县)属学校引进入选的教育领军人才须报市教育局备案,所有入选人才在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组织、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机制,经人力社保和编制部门审定,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建立由组织、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调解决引进教育领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税收体制分级承担,市属学校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区属学校资助资金比例为市、区3:7,县属学校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八条 建立教育领军人才考核和评估制度,每年制定考核计划和考核目标,根据计划开展引进、申报、资助工作,并对入选人才扶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的人才,将收回资助经费;对审核不严的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建立教育领军人才信息库,加强对教育领军人才的跟踪服务。教育部门应当主动走访慰问,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服务工作,帮助解决教育领军人才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来源:湖州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