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各省政策
新闻详细页
云南省关于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通知
日期:2021-01-31   人气:3151

         一、人才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资格的人员,可以在实际居住的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

  二、购房落户

  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本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暂未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提交昆明市以外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昆明市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证明;离、退休人员,可以提交离、退休证和医疗保险参保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为乡村地区的,可不提交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配偶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昆明市呈贡区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或合法拥有人)不愿意迁移户口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该实际居住的自有房屋申请落户。

  合法稳定自住房屋有多名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的,由产权人共同申明确认其中1名产权人作为户主登记常住户口,接迁直系亲属按以上规定办理。

  三、租房落户(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并征得所租房屋产权人(或合法拥有人)同意落户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所租赁房屋。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昆明市呈贡区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四、租房落户(未征得房主同意)

  在城镇地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实际居住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将户口登记在实际居住地社区集体(家庭)户。

  昆明市主城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外的城镇地区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外)孙子女、(外)祖父母(含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需要提供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昆明市主城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并在昆明市连续办理居住证满3年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昆明市呈贡区内的城镇地区,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可以申请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在所租赁住房落户,需要提供房屋租赁人在昆明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以及落户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可以不提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证明。

  五、直管公房落户

  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可以在直管公房、单位(部队)公房申请落户。

  公房指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并取得合法产权的配套性住宅。其中,直管公房是指由住建部门管理并分配给居民长期居住的国有配套性住宅。单位(部队)公房是指由单位(部队)管理并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的集体所有配套性住宅(不含小产权房、集体宿舍)

  六、合法稳定就业落户

  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就业但未达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或就业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申请在就业单位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的,由就业单位代为办理。

  申请在昆明市主城区四区内的城镇地区落户的,需要提供连续登记满3年的《云南省居住证》、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3年的参保证明。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申请在昆明市呈贡区的城镇地区落户的,需要提供连续登记满1年的《云南省居住证》、在昆明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的参保证明。迁移前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中,优秀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的人员、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个人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员,提供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申请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实际就业地的社区集体户不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居住证办理条件的限制。

  七、大中专院校招生(转学)落户

  凡经过国家统一考试招录,被我省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入学(转学)时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将户口迁移至就读学校所在地或保留在常住户口登记地。对于学校所在地为城镇地区,且未设学生集体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八、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落户

  全日制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毕业后户口托管在学校、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等集体户的往届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将户口迁移至省内的入学前原籍地(含乡村)、父母现常住户口登记地、就业单位或社区集体户。

来源:云南省公安厅